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

如公投是違法 即管拉人

較早前,號召了5月份反《離補法》集會的網上組織“澳門良心”,連同“青年動力”和“開放澳門協會”,組成了「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」,暫於824日及30日(即特首選舉前一周及一日)舉行民間投票。消息一出,罕有地馬上引起了澳門政府、中聯辦及建制派社團或組織的關注,迅速指出“公投”違反基本法,並無法律效力,是“非法”的活動。我心想,如果澳門政府能以這種速度回應市民對房屋、交通及民生等訴求,三個團體便沒有這種底氣搞什麼公投。

言歸正傳,澳門政府、中聯辦及建制派社團對無法律效力的行動有那麼大的反應,正正是因為公投插中他們的心臟。三個團體把香港民主派的公投模式移植到澳門,更在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前舉行,當然有一定的壓力,萬一中央責備下來,真的擔當不起。其中,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、政府發言人譚俊榮便急忙站出來表示,“「三個小團體」發起「所謂的『民間公投』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,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基礎,是非法的,也是無效的。”但當記者問及「民間公投」違反哪一條法律,譚俊榮卻答不出來。

譚俊榮對「三個團體」中加上一個“小”字,估計是因為「三個團體」的會員數目不多,所以稱呼他們為「三個小團體」。如以會員數量或員工數目界定團體的大小,則既然有「三個小團體」出來搞公投,當然會有「小團體」出來反公投,澳門的親建制報章「新華澳報」便是一個例子。該報章的社論專欄日前連續四天撰文批評公投,列舉多項例證撐政府“公投是非法”之論,更點名說“澳門良心”成員周庭希沾沾自喜,借助外部力量幹預澳門事務云云。那邊廂「三個小團體」亦舉出論點向公眾說明公投只是無法律效力,不等於違法,是政府企圖把「無法律基礎」與「非法」兩者間偷換概念。數個「小團體」利用網絡分別剖析公投,形成有趣的強烈對比,認真過癮。

計我話,「小團體」、政府、大大小小的社團組織不用再花腦汁花時間爭辯公投是否“非法”,澳門是法治社會,譚俊榮說公投是非法不等於真的是非法,一切應由法律定斷。如「三個小團體」於824日及30日搞公投真的有違法,執法部門即管拉人,根本不需花精力辯論究竟公投是否“非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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